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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90后女孩辍学染毒 一步步坠入毒品深渊

时间:2019-03-09 18:37:41

  6月26日,是第29个国际禁毒日。昨天(6月24日),苏州工业园区公安分局在胜浦街道,举办禁毒宣传活动。毒品让一名90后女生步入深渊,家庭支离破碎,一个个就发生身边的真实故事,让在场的所有人对毒品有了更深的认识。

  为宣传毒品的危害,让市民自觉远离毒品,园区公安分局胜浦派出所创作了禁毒宣卷小品《毒魔》。《毒魔》由胜浦义警结合地方特色,自编自弹自唱,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卷小品方式展现毒品对于个人、家庭以及社会的危害。

  自去年起,《毒魔》已经在辖区内多个小区巡回演出,社区居民纷纷前来观看。经过多场的演出,有效提升了群众禁毒意识,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昨天的禁毒宣传活动上,胜浦义警也在现场再次上演了一次《毒魔》。

  “园区高度重视对吸毒人员的管控工作,明确责任,多措并举,全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都在稳步推进。”园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大队长袁建江说,园区公安分局建立了禁毒大队领导下的派出所禁毒联络员制度,此制度的实施,密切了民警和社工的关系,顺畅了吸毒人员管控机制。

  活动现场,禁毒民警还讲述了一个感人的禁毒社工帮扶故事。90后胜浦女孩小马初中辍学染上毒瘾被强制戒毒之后,一名禁毒社工一次次不厌其烦的上门到访,用耐心和温情感化了小马,由抵触转变成理解和配合,三年过去,现在的小马工作稳定,丈夫体贴,孩子乖巧,也表示再也不会犯傻接触毒品了。

  每个季度,禁毒大队对各派出所吸毒人员管控情况通过系统调取数据后逐人抽查,并进行排名和通报。2015年戒断三年未复吸率达47.4%,吸毒人员管控呈现良性态势。去年,园区强制隔离戒毒出所裁决社区康复达100%。

  现场,禁毒民警还展示了各类毒品和吸食毒品的工具。记者看到,不仅仅有传统的毒品海洛因、鸦片、大麻等,还有新型的毒品冰毒、K粉、摇头丸等,形态各异的吸毒工具也让现场群众大大增长了禁毒知识

  【法律拓展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折算问题

  司法实践中如何进行毒品数量折算:

  对不同种类的毒品进行数量折算,使各地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有利于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落实,有利于对毒品犯罪的打击,也有利于维护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笔者认为,目前司法实践中涉及毒品犯罪的数量问题应按以下几种方法进行数量折算: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同一种类的毒品犯罪的毒品折算。如该种毒品为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按照刑法、司法解释等规定适用刑罚,如该种毒品属于未明确规定量刑标准的,我们可以根据毒品数量折算标准将其折算成海洛因的相当值,再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参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的相当值予以量刑处罚。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不同种类的毒品犯罪的毒品折算。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不同种类的毒品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1、两种以上的毒品均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起刑点和量刑标准的。对于这种情况,可以根据同档次的数量规定进行折算,得出特定毒品与海洛因的相当值。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属“其他毒品数量大”,与海洛因50克以上对应,那么贩卖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克相当于贩卖海洛因0.5克。如果毒品犯罪案件中毒贩贩卖50克海洛因、50克摇头丸(苯丙胺类毒品),则可以确定相当于贩卖海洛因75克作为其定罪量刑的数量。

  2、两种以上的毒品均为无明确起刑点和量刑标准的。对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刑法、司法解释等尚未明确规定量刑数量标准,也不具备折算条件的,应由有关专业部门确定涉案毒品毒效的大小、有毒成分的多少、吸毒者对该毒品的依赖程度,综合考虑其致瘾癖性、戒断性、社会危害性等依法量刑。因条件限制不能确定的,可以参考涉案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因素等,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的刑罚,但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两种以上的毒品中有的是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起刑点和量刑标准的,有的是没有明确起刑点和量刑标准的,不能将未规定数量标准的毒品折算后,与有规定数量标准的毒品予以累计。处理时,应以处刑较重的毒品作为量刑基础,其余毒品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酌情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