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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增长迅猛 涉毒次生犯罪危害较大

时间:2019-03-09 18:45:49

  昨天,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6·26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通报苏州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2013-2017)》。新闻发布会前,市中院对两起毒品案件进行当庭宣判。

  毒品犯罪集中在流动人口较多区域

  据苏州中院刑一庭法官丁明亮介绍,受吸毒人员大幅增加、外来毒品不断输入、毒品信息获取网络化等多种因素影响,当前我市正处于毒品问题蔓延期、毒品犯罪高发期和治理攻坚期,禁毒斗争严峻复杂、禁毒工作十分艰巨。

  统计显示,2013年至2017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毒品犯罪案件2901件,审结2820件。从毒品犯罪案件罪名分布情况来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占毒品犯罪案件结案总数的46.10%;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占毒品犯罪案件结案总数的43.23%;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占毒品犯罪案件结案总数的10.11%。

  从地域分布看,全市毒品犯罪仍然集中在流动人口较多的区域。2013年-2017年,吴江、姑苏、昆山、张家港四个市、区的毒品案件占全市法院的60.45%。

  毒品犯罪案件增长快

  据介绍,近年来,我市涉毒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全市法院毒品犯罪案件数、大宗毒品犯罪案件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毒品犯罪分子人数均呈上升趋势。毒品犯罪案件总数占全市刑事案件总数的比例逐年提升,从2013年的3.68%增至2017年的4.72%,毒品犯罪案件成为增长最快的案件类型之一,毒品犯罪形势较为严峻。同时,毒品数量也屡创新高,2013年-2017年全市法院涉案毒品数量在2000克以上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涉案毒品最高数额也在不断攀升。去年市中院审结的闫正祥贩卖、运输毒品一案,涉案毒品高达43公斤,为我市法院受理的涉案毒品数量最大的案件。

  当前,零包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末端毒品犯罪,呈现出快速增长趋势。零包贩毒犯罪分子如同商品零售商,直接将毒品售卖给吸毒人员,满足吸毒人员的需求,并帮助上游犯罪分子开拓毒品消费市场,其危害性不容小觑。近年来,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增长迅猛,全市法院一审审结的此类案件从2013年的137件增至2017年的251件,五年间增长83.21%,已占全市毒品犯罪案件总数的43.23%。末端毒品犯罪的快速增长,不断刺激全市大宗毒品犯罪的发生。

  涉案毒品种类日渐多样化

  此外,《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2013-2017)》显示,我市涉案毒品种类日渐多样化,亟待社会高度警惕。在毒品种类方面,合成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已成为绝对主流,传统毒品鸦片已基本退出我市毒品犯罪的舞台,毒品海洛因的市场份额日趋缩小。

  值得重视的是,在全市法院审结的多起案件中,犯罪分子在食品中掺入罂粟壳,使消费者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食用了含有毒品原植物的食品;部分犯罪分子向吸毒人员非法贩卖含有可待因成分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俗称“咳嗽水”)。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可以缓解咳嗽、鼻塞等感冒症状,但是长期过度使用极易成瘾,造成滥用。

  涉毒次生犯罪危害较大

  据介绍,目前,由吸毒致幻而引发的次生犯罪屡屡发生,令人触目惊心。

  首先,很多毒贩为维持高昂的毒资,铤而走险贩卖毒品,更有甚者直接实施盗窃等侵财犯罪。其次,人体吸毒后会产生幻觉,可能诱发毒驾、伤害亲友等次生犯罪的发生。比如在被告人顾某某故意杀人案中,顾某某吸毒后产生幻觉,认为儿子是妖魔鬼怪,在发生口角后,用极其残忍的手段将亲生儿子杀死。在被告人孟艳故意杀人一案中,孟艳吸食冰毒后产生幻觉,感觉其父亲上身,按照其父亲要求,持刀将被害人杀死。

  当下,弱势群体涉毒犯罪和涉枪毒品犯罪也逐步呈现。全市法院受理的多起毒品犯罪案件中,涉及被告人利用孕妇、艾滋病患者或者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身份贩卖、运输毒品的问题,这给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羁押、审判、刑罚执行等方面带来一定障碍。

  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

  针对我市涉毒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全市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相关决策部署,主动将禁毒工作融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涉毒黑恶势力犯罪集中打击专项行动,切实履行刑事审判职责,坚持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有效震慑毒品犯罪分子,有效挤压涉毒黑恶势力犯罪滋生空间。

  2013年-2017年,全市法院依法判处毒品犯罪分子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刑罚的被告人占比达22.78%,高于同期全市法院刑事案件重刑率十七个百分点。对于具有毒品再犯、累犯等证明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即使涉案毒品数量较少,在量刑时也充分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

  【法律拓展

  我国刑事辩护对毒品犯罪罪名规定

  《刑法》中规定的与毒品有关的罪名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

  2、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