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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邵阳: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案辩护词

时间:2022-11-02 09:18:34

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案
 
刑事辩护词
 
按语】该案指控唐某贩卖运输毒品26.5公斤,起诉书排第3,面临死刑(立即执行)的巨大风险,家属基本对保命不寄希望。而本辩护人仔细研读案卷材料,认为在全案中,唐某罪责大小可以排到第5,而且其指控证据存在部分自相矛盾的地方。据此,本辩护人采取极力扩大证据与事实的疑问的辩护策略,争取法庭在量刑时留有余地。在连续5天的庭审后,当事人唐某从看守所里特意寄信出来称对本辩护人的辩护十分满意,再次感谢本律师的努力付出。现在等待一审判决结果,辩护人相信唐某有保命的希望。
作为唐某的辩护人,本人在研读全案卷证据资料/认真听取唐某对涉案情况的陈述,特别是全程参与法庭主持的庭审活动后,认为所控唐某参与第一笔唐某某等人贩卖/运输26千克冰毒,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但可认定唐某贩卖来源该笔毒品中的1.7千克冰毒给吴某某的事实,只是其中贩卖1000克属于犯罪未遂(指控第五笔);所控第六笔贩毒因涉案毒品(500克冰毒+90克麻古)来源于唐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现扼要阐述如下:
一、所控唐某参与2020.9唐某某等人贩卖/运输26千克冰毒,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但可认定唐某贩卖该笔毒品中的1.7公斤冰毒给吴某某,只是其中贩卖1公斤属于犯罪未遂。
首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唐某明知唐某某/刘某波/刘某/吕亮保等人在云南景洪从事贩卖/运输毒品活动。
一是,在案证据及法庭调查表明,2020.8底去云南之前,唐某某找唐某系想通过唐某联系其跑私家车的舅舅以1万元的车费送他去云南景洪,因唐某舅舅年岁已大不便远行,于是唐某答应送唐某某去云南景洪,费用是1万元。2020.8.27-28唐某虽然开车送唐某某去了云南,但是,唐某某没有告知过唐某他去云南系帮陈彪等人购买毒品,更不存在《起诉书》所谓的唐某/唐某某/陈彪三人共同商议去云南从事贩卖运输毒品的事情。
二是,2020.8.28唐某到达景洪,唐某某又提出借用唐某的小车几天,于是唐某2020.8.31即乘机返回了湖南。唐某回邵阳后,在打唐某某电话不接、发信息不回的情况下,担心痴迷于打鱼赌博游戏的唐某某把自己家的车给抵押了,才喊李某陵一起去景洪拿回小车,而非去购买毒品【证据卷31/P39(唐某某笔录):我觉得很烦,就直接告诉他:你的钱已经被我输光了,车我不会押掉,你上来开。】。
三是,在案证据及法庭调查表明,该次购买毒品系唐某某联系刘某刘某波去购买的,刘某毒品下家只对接唐某某,上家只对接刘某波,不存在唐某与刘某等人一起商议的需要和可能。所谓在景洪伍能生/邹某某家里,唐某参与唐某某/刘某/吕亮保/伍能生等人商量购买毒品,只是唐某某的个人说法,既不能得伍能生及邹某某的印证,到也不符合常理。
其次,现有证据更不能证实唐某参与所谓在伍能生家里清点毒品及开车送毒品到景洪机场附近的过程。
唐某某【证据31卷/P46-47】/刘某【证据1卷/P55的供述笔录称,刘某与吕亮保从刘某波茶叶店旁的公共场所拿到涉案毒品的当晚,他们在伍能生/邹某某家里清点毒品(26条冰毒共26公斤)之后,即开车送往景洪机场附近的仓库。同时,唐珠海的供述【证据1卷/P125】清楚地表明,当晚唐某某将毒品送到景洪机场附近的仓库内,第二天晚上对大板补缝/抛光/补漆,第二天白天即送货运公司发货。而景洪中兴货运部货运单显示,唐珠海办理托运伪装有涉案毒品的茶几大板的时间为2020.9.25【证据28卷/P80。可见,唐某某送毒品到仓库的时间为9.23晚上。而此时,唐某早已不在景洪了,因其于2020.9.18乘机离开了云南景洪,不可能还会出现在景洪伍能生家里清点毒品的现场!——可见,如果当晚唐某某他们在送毒品来仓库之前在伍能生家里清点了毒品数量及开车送毒品到景洪机场附近的说法为真,那么称唐某也在清点毒品现场及开车送毒品到景洪机场附近的说法必然为假!
就此:一是唐珠海虽然不记得唐某某送毒品来的具体时间,但其供述表明,时间在9月下旬【证据1卷/P125】,这与其发货时间为2020.9.25的客观事实也是吻合的,说明唐某某送毒品到仓库的时间不可能是起诉书所称的2020.9.16当晚。二是邹某某稳定一致的多次供述笔录表明,当晚开车送唐某某去景洪机场附近之前,并不存在所谓唐某某/刘某等人在她家里清点毒品的情节!【证据4卷/P7-8:那天下午5点左右,我准备在家里做饭了,唐某某从外面来到我家里,当时他怎么来的我没有注意到,当时还有刘某在我家里,唐某某过来跟我讲让我送他去景洪。于是,我开自己的荣威越野车去了景洪机场附近。】。按常理,当天下午,刘某吕亮保从刘某波那接到毒品后,必然会在车上清点一下毒品数量,根本不存在需要召集大家到伍能生/邹某某家里再清点的可能。三是,唐某笔录【证据1卷/P101】及当庭供述表明,其虽然去过伍能生家里,也只是在2020.9.11到云南催促唐某某还车后一两天去过一两次,后来并没有去过伍能生家里了。因而,即便按起诉书所称清点毒品的时间为2020.9.16,唐某也不会在清点毒品的现场。
再次,所谓唐某某通过刘某/刘某波所购的13条冰毒中唐某占几条及拿钱数额的说法,变化无常,且都只是唐某某的个人说法,不能得到其他任何证据的印证,系孤证,依法不能认定。
一是,唐某某供述表明他出发去云南前,并没有告诉过唐某自己系去云南帮陈彪等购买毒品,却又无缘无故称唐某提出要他带2条冰毒回来【证据31卷/P38】,其后又称要他带4包冰毒回来【证据31卷/P45】,再后又称要唐某在13条冰毒中占6条【证据31卷/P46】。这种变化无常的个人说法,明显不具有真实性。——实际上,唐某某的笔录表明,其所谓2条的说法,实系开始按他和陈彪说的每条毒品3.5万的价格,计算他从唐某那拿了7万元可购买多少条毒品而来(7/3.5=2);后改为4条的说法,系以麻古价格每条1.8万元,计算7万元可够多少条毒品而来(7/1.8=3.9);所谓占6条的说法,系称从唐某手里拿了10.8万元而计算可购买多少条毒品出来(10.8/1.8=6)。显然,这个所谓6条的数字,唐某某完全系应付办案人员所做的不实说法,显然不具有真实性,因为本笔毒品并非麻古,而系冰毒。也不能得到任何证据印证!
二是,刘某笔录开始说唐某某联系购买13条,后来改说购买17条,还说他觉得这17条唐某某/吕亮保/唐某三人是平均占的【三本卷证据1卷/P57-58(2021.9.25刘某笔录)】;更离谱的是,称唐某是负责运输毒品的,明显系虚假供述。此外,法庭调查表明,刘某与唐某之间不存在任何经济往来,可刘某笔录却毫无根据地说唐某微信转给25000元购毒款,如果真的存在微信转款,那必然有转款记录可查!可是,在案书证并无该转款记录。——这一切说明刘某对唐某某那边的各人的出资及毒品占份情况毫无所知,其所谓唐某投资购毒品及占几条的说法,纯粹是毫无根据的猜测。同时,明显存在警方办案人员试图通过刘某/唐某某的笔录故意将唐某扯入该笔贩毒的体现【办案人员因唐某拒绝按他们的思路来做笔录,在讯问唐某时扬言:你不交待,我们有的是方法整死你!】。
三是,唐某与唐某某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的经济往来,但系因唐某某酷爱玩打鱼游戏,常常输得身无分文,而多次向唐某借款形成的。比如,唐某某笔录显示(证据31卷/P39):“唐某在邵阳县的时候,我由于打鱼输了钱,找唐某要了7万元钱,这个钱也被我输了”。再比如,2020.9.13实际也是因打鱼输光了钱,找唐某借了5万元。——对此,唐某某当庭确认,在案邹某某的笔录也可以印证【(证据4卷/P16)问:那唐某某让人转的这5万元钱是什么钱?答:这个我不清楚,唐某某只是跟我讲这钱是他朋友给他打的,用来做什么事没有讲,好像是他打鱼(网络游戏)输了钱。】。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在唐某某在云南期间与唐某之间发生的金额较大的经济往来,就断定唐某系投资给唐某某去购买毒品的了。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主观犯意,还是毒品交易的磋商购买与运输,抑或出资占份方面来看,在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唐某参与2020.9唐某某/刘某波/刘某/吕亮保等人该笔26公斤冰毒的贩卖/运输过程。但是,根据唐某的当庭供认,2020国庆节期间,唐某某回邵阳后,催促唐某某还钱时,唐某某从该次购买运输回来的毒品中拿出1条1000克加700克冰毒来抵债,并卖给吴某某,就此可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只是因该毒品质量差吴某某退回其中的1整条(1000克),这种因客观原因导致其贩卖未成——犯罪未得逞情形,根据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属于犯罪未遂
  • 退一万步说,即便认定唐某参与了唐某某等人的该笔贩毒活动,唐某也没参与毒品运输,贩毒数量充其量可认定2条(2000克),且其参与程度较低,所起作用较小。
首先,唐某并没有参与运输毒品的过程。该批毒品先从云南景洪中兴货运部发货运输至东莞物流公司,再转运至邵阳县吕亮保叔叔家里,前面系唐某某安排唐珠海办理托运的,后面系唐某某或吕亮保安排刘有华去联系办理托运回邵阳县的,唐某没有指示唐珠海办理托运,也没有参与实施运输行为,更没有支付过任何托运费用,因而依法不能认定唐某构成运输毒品罪。需要说明的是,2020年国庆节期间,唐某只是在唐某某称其和妻子在东莞要回邵阳,但买不到车票时,才答应去接他们一下,他自己觉得疲惫不愿意去,于是喊李某陵帮忙去东莞接回了唐某某夫妻,并非要李某陵去接内藏涉案毒品的茶几大板,且李某陵也没有看到过有什么茶几大板。退一万步说,即便唐某或李某陵知道唐某某系办理运输毒品的事情,我国刑法上也没有一个运输毒品犯罪分子罪。比如,张三在运输毒品的过程中,去了某饭店吃饭,即便张三对饭店老板说自己系在运输毒品,我们能认为饭店老板系张三运输毒品犯罪的共犯吗?显然不能。
其次,唐某贩毒数量充其量可认定为2千克。一是,假如唐某投资购买毒品,也需排除唐某完全不知情刘某波刘某两人另外筹资所购的13条毒品。二是,即便按唐某某个人的说法,也存在唐某要其带货存在2条/4条/6条的不同说法,且基于(1)目前查明的唐某只是销售过来源于该批冰毒的1.7公斤的事实,及(2)唐某在景洪是否参唐某某他们的商议贩毒与是否参与清点毒品及送毒品到景洪机场附近都是严重存疑的事实,同时(3)唐某对整个涉案毒品的数量及其各人所占条数情况均一无所知的事实,根据存疑有利被告的司法认定原则,就该笔指控充其量只能认定唐某贩卖2条冰毒。——这与公诉机关在本笔涉案毒品数量存在26条与30条两种说法而无法确认哪个数字的情况下,就低不就高指控毒品数量为26条的情形和逻辑是一样的。
再次,唐某参与程度也较底,作用较小。因为该次涉案毒品系唐某某联系刘某找刘某波去购买的,唐某既没有参与磋商购买过程,也没有参与运输过程,更没有参与去武汉销售毒品的过程,即便唐某某的说法为真,唐某也只是要唐某某帮其顺带点毒品回来。
三、所控第六笔唐某、罗某、宋某等人贩卖毒品给罗某某,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法不能认定。
   该笔事实虽然可以认定罗某某通过罗某购买了500克冰毒及3000粒麻古,但是现有证据除罗某个人的口供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涉案毒资支付给了唐某,不能证实该毒品来源于唐某。至于唐某与罗某之间的电话记录,因罗某与唐某系朋友关系,平常通话较多,2021.2.24-25的通话记录,不具有特定性;车辆轨迹,也只能说明该车运行线路,不能确定就一定是唐某所开。比如,在云南期间,唐某某借用唐某该车在使用,留下行车轨迹记录,但不能说这些行车轨迹就行唐某本人开车形成的。可见,该笔指控,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根据存疑有利被告的原则,依法不能认定。
此外,需要提请法庭注意和补充说明的两个重要问题:
一是,该笔贩毒的毒品目前没有查获任何实物,也就无毒品成分与含量的鉴定结论,而根据吴某某与唐某、李某陵的一致供认,该批毒品是假的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可见,该笔毒品不能排除存在假毒品的可能。显然,这也是本案需在量刑时需要予以考量的因素。
二是,在案证据表明,该笔贩毒活动,吕亮保参与出资、购买、运输、销售的全过程,其地位与作用至关重要,甚至超过唐某某!因其没归案,也导致本案涉案毒品数量、各人出资及所占毒品数量、销售金额等重要情节均没能实际查清。对此,法庭在认定本案事实与量刑时也许予以考量。
最后,恳请法庭基于唐某参与所控第一笔毒品犯罪严重存疑的事实,根据存疑有利被告原则,认定其就出售给吴某某的1.7公斤冰毒及90克麻古构成贩卖毒品罪;即便认定唐某参与所控第一笔犯罪,也只能根据存疑有利被告原则,就低不就高认定其贩卖2000克冰毒。且基于唐某实际涉案程度较低、作用较小、所占毒品数量相对较小,非累犯及毒品再犯,同时及涉案毒品无成分及含量鉴定等事实,依法对其予以公正从轻判处。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革联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