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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长沙杨某涉嫌运输毒品案律师意见书

时间:2021-03-14 21:26:07

  
恳请依法对杨某做出不起诉决定的
律师意见书
   
作为杨某的辩护律师,本人在认真听取杨某对涉案情况/归案讯问经过情况的反映/仔细阅卷后认为,作为跑私家车的士业务的车主杨某并不知晓寄件人所托带的寄件(盒子/包裹)里面有毒品,因而依法不构成运输毒品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现扼要提出如下律师意见,供检察机关参酌采纳。
一、杨某涉案经过与事实情况
杨某系一名多年从事私家车(拼车)的士业务的车主【附件1:交通运管部门以罚代管凭据】,跑车线路是长沙——邵东之间,平时收费规则基本是单边100元/人,来回200元/趟,客人寄送快递包裹物品的也是100元/次,如客人提出提前送达需额外支付一定费用(加收没有送达目的地的其他客人的士费用/等待较长时间的误工费用)。如果客人提出单独跑一趟单边是400元/趟,来回是800元/趟。2020.9.12上午9时左右,杨某接到一个客人【以前坐过几次车的乘客,案发后才得知叫刘某】的电话问杨当天是否跑车,说要从邵阳带一个快递在晚上7:00前赶到长沙,并把对方寄件的电话发给杨某,杨答应了。约中午1:00时,杨叫一个邵东的士司机在邵阳拿到寄件后在邵东交通银行门口处等他。随后,一个邵阳市的的士司机开车到了,便把那客人的寄件交给杨某,是一个大约A4纸张大小的硬壳纸盒寄件外面用胶带包扎好的),杨某支付那的士司机20元费用(该费用需由寄件客人刘某支付的)后随手即丢在其车尾箱里。杨送完搭车的客人后,吃了午餐,又接了3名客人时,快下午4点钟时,就在邵东廉桥入口上高速开往长沙。
杨某上高速不久,那寄件客人(刘某)也打了杨的电话问她到哪里了,什么时候可到长沙。杨回复说7点赶不到,8点应该差不多。约6点多钟,杨到长沙下高速时就开始打那寄件客人(刘某)电话,可一直打不通(有时处于关机状态,有时通了没说话就挂了电话)。期间,杨先后打了那寄件客人20余次电话,一直打不通。杨就发短信:老是打不通电话,你是不是把我拉黑了?你的东西到了,要送到哪里?对方回复:到老地方。杨又回复:我怎么知道老地方?对方回复:一个么子酒店(注:酒店名字杨记不起来了,手机短息显示有那酒店名字:亚朵酒店)。于是,杨开往那酒店处,此时,大约8点钟了。到那酒店对面时,杨某停好车,正准备下车时,有人拉开车门即坐到了副驾驶位置,杨以为是那寄件的客人,还对那人说:你怎么这个时候才来?电话也打不通。这时,周围很多人(穿便服的)围上来,把杨手机收了并给杨某上了手铐,同时在车里到处翻找。杨问他们:你们是不是抓黑车的?那些人说:少说话!你带了什么东西?杨说:就带了一个盒子在尾箱里。问杨:还带了什么东西?杨说:没有带其他东西。他们说:没有,不可能,是不是藏在备胎里面?杨说:我有什么可藏的,你们可以查看后他们在备胎里没找到任何东西,就把尾箱里那个快递盒子打开,看到里面是一包白色粉末。问杨:这是什么?杨说:不知道。随即,警方人员将杨某连车带人带到天心区公安分局先锋派出所去了。——这个执法过程,如果警方人员佩戴有执法记录仪,那么都会有比较完整的客观真实的视频记录
二、杨某反映在派出所被讯问的经过情况
到天心区先锋派出所后,杨某一直被拷在一个小房子里。期间,有民警两次来问杨:你知不知道(毒品),是不是同伙?杨说:不知道,也不是什么同伙。到第二天(9.13)中午11:00多时,民警又来问杨,要杨承认说是同伙,说承认没什么关系,不承认就判她死刑!如承认的话,你女儿的车还可退回她女儿。期间,杨某要求吃饭,民警就说:你交代了就有饭吃,而且要说我喜欢听的话,你不交代就死定了。到下午2:00-3:00时,民警把那个寄件客人以前坐过她车或带过东西的微信记录都调出来了,说有包车支付400元的,先后支付共有5000元费用,说那客人带的寄件里都有毒品。一直逼迫杨承认,但无论杨某怎么解释,民警都不相信。并对杨说:你不承认,你这辈子就完蛋了!你签了,你女儿考公务员不会受影响,我们所长可以帮忙政审过关。你不签,我就凭这包白色粉末就可判你死刑了!你签了,这包白色粉末,我还可以不写在里面,最多一两年就可以出来,还可以监外执行此时,杨某饿得身体受不了,头晕眼花,呼吸也很艰难,更无法看清民警笔录写的内容注:杨某有低血糖症这样,一直僵持到下午4-5点左右,杨某没有办法就在民警写好的笔录上签了字【而笔录上显示时间为9.13晚上19:13-21:58(第1次)/23:25-23;41(第2次)】。签字后,那民警又告知说杨某说那包白色粉末不是毒品,只是制毒配料。当晚杨某又在那小屋里又呆了一晚,直到9.14下午3点左右送到长沙市女子看守所。
需要说明的是,杨某被带到派出所后,一直没有让她吃过一粒饭,只是杨说自己是低血糖,民警才给她一粒糖吃。杨某反映,在派出所所签笔录都是头昏那张状态下签的,根本没有看笔录内容即签了字。但是,笔录上还是写有承认自己吃了饭。
三、杨某涉案经过情况及归案讯问经过表明,其对寄件客人所拖带的寄件盒子或包裹里面是否有毒品并不知晓,依法不构成运输毒品犯罪。
一是,寄件的客人(刘某)没有/也不可能告诉带寄件的车主所寄盒子或包裹里有毒品。——对此,刘某的笔录可以印证。如果寄件客人告知杨某所带的是毒品,杨也不会接到寄件盒子后就随手把把快递丢在车尾箱,不做任何保护或藏匿。如果说寄件客人会告诉带寄件的人说自己所托带的寄件里面藏有毒品,也有悖事理常情。
二是,杨某系一名多年跑地下的士业务的私家车主,坐过她车的或带过东西的人可以说是不计其数,在客人没有告知的情况下,杨是无法知晓其中哪位客人身上带有毒品,或托带的被包扎好的包裹寄件里是否藏有毒品的。就像快递公司所即送的快递包裹里是否有毒品,运送快递的人也是无法知道的,除非开包检查或有特殊检测仪器。
三是,杨某给寄件客人所带的东西都是按正常收费标准收费。在案微信截图显示,有100/200/220/400元不等的收费,这是针对每次情况的不同而定的收费,比如400元的系单边跑空车的正常收费,200元的系客人要求提前出发还没接满6名客人的收费即空位费或需花时间等导致车上客人走了的损失费用,20元的系杨某垫付的邵阳市到邵东送寄件的的士费用20元【卷1/128(杨某笔录)】。假如杨系帮客人带毒品,那不可能按正常价格收费。
四是,本次杨某到邵东及回到长沙,一直在打那寄件客人电话,如果杨某系同伙,杨肯定会怀疑同伙可能被警方抓获,就不可能一直打那客人电话且要送装有毒品盒子给那客人,更不可能在警方人员坐到她车副驾驶位置时,还以为该警方人员就是过来取寄件的人。而且,通常来说,如果杨知道那盒子里是毒品,拿杨某肯定会把尾箱里的盒子早就藏到别处或毁弃了。
五是,杨某多年来也没有碰到过有寄件客人因寄件里有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过的情形。——也就是说,杨某没有这方面的防备和警惕意识。特别是,假如杨某是那毒贩的同伙或明知寄件里是毒品,不可能在便衣警察搜查其车时还在问他们是不是抓黑车的
六是,办案民警违规违法采取威逼利诱手段获取不实有罪笔录,明显有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采取威逼利诱,指明问供,依法不能作为认定杨某有罪的依据。——对此,辩护人恳请检察机关调取杨某归案及讯问过程的执法记录仪及讯问录音录像视频资料予以核查。
在案杨某有4次讯问笔录:送看守所前在派出所2次笔录,在看守所有2次笔录【2020.10.20第4次笔录因讯问民警问到是否保障了吃饭、休息等基本权利的问题时,记录民警还是写“保障了”,而实际上杨某在派出所民警没给过一粒米的饭吃,杨某要求修改,民警不让修改发生争执,于是没有签字。】。目前没有任何证据佐证杨某知道自己所带的寄件里有毒品的事实。即便从杨某自己的讯问笔录分析来看,也是不能认定杨某知道寄件里有毒品的事实:
首先,寄件客人从没告诉过她寄件里有毒品。
其次,寄件都是硬壳纸盒包装好的,且外面缠了胶带,杨某从没有拆开过,也不能拆客人的寄件,这也是基本的职业规则。
再次,杨某从来没有对涉案客人(刘某)的寄件做过比如隐藏等特殊处理,都是随手丢在车尾箱里面。
复次,杨某第1次笔录上的所谓“三哥”自己或安排人坐车遇到交警会很害怕+愿意400元运费放空车,因此推测可能带有毒品的说法【卷1/128】,并无事实根据和其他证据印证,且第3次笔录对该说法予以纠正——纯系杜撰猜测而来
最后,杨某在派出所的2次笔录也没有自己在案发前知道涉案客人(刘某)是贩毒人员及寄件里有毒品的说法,而且在看守所的笔录里强调虽然涉案客人(刘某)多次要她带寄件,但案发之前自己完全不知道刘某系贩毒人员及寄件里有毒品【卷1/134(第3次笔录):问:你在之前的笔录中所说是否属实?答:部分属实,但是我在进公安之前确实不知道运输的是毒品。/问:你在给刘某运输毒品之前是否知道自己所带的东西就是毒品?答:不知道,刘某也从来没有和我讲过。】。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无论是杨某进看守所之前还是之后的笔录,讯问笔录显示,讯问民警都是先入为主,指明问供,这使杨某的回答看起来似乎案发之前就知道寄件里有毒品了【卷1/127-128(第1次讯问)】你之前帮刘某运输过什么毒品?你替刘某拿毒品是怎么收费的?你安排过谁去邵阳那名男子手里拿过毒品?//【卷1/131(第2次讯问):你给刘某运输毒品他是否给你好处费?你最后一次给刘某运输毒品是什么时候?你给刘某带的毒品都是哪里来的?//卷1/134-136(第3次讯问):在杨某明确进公安之前自己确实不知道寄件里有毒品的情况下:问:你是帮谁运输毒品?你帮刘某运输毒品是以什么方式运输的?你给刘某在哪些地方带过毒品?你总共给刘某运输过多少次毒品?你给刘某运输毒品所收取的好处费是谁支付的?具体通过什么方式?你给刘某带毒品过来是怎么交接的?你替刘某运输毒品以来共获利多少?】。——实际上,办案民警这种先入为主/指明问供的做法,并非聪明策略的表现,而系严重违反是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8条+200条)的。
综上所述,无论从在案证据资料,还是从常情/常理/常识来看,杨某对寄件客人(刘某)所托带的寄件盒子里面是否藏有毒品是无从知晓的,因而杨某不构成运输毒品犯罪。警方办案人员出于有罪推定的思维及办案心切的心态,采取违规违法方式仅仅获取杨某不实有罪供述笔录,依法不能认定杨某构成运输毒品犯罪。
法律不外乎事理人情,法律也不是网民的工具。有道是,我们办理的不仅是一个案子,更是当事人的人生。最后,恳请检察机关坚守司法职守,仔细甄别和核查涉案事实情况,依法对杨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此致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马革联                           2021年1月5日
 
附件:1.杨某从事私家的士运输业务的凭据资料。
      2.调取证据资料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