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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史上数量最多毒品案开审

时间:2019-03-09 18:40:39

  11月16日,苏州市有史以来涉案毒品数量最多的一宗毒品犯罪案件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被检察机关指控贩卖、运输40多公斤毒品的被告人闫正祥出庭受审。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下旬,被告人闫正祥与其上家、广东“老大”联系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进行贩卖。2015年10月27日至11月4日,被告人闫正祥先后向广东“老大”银行卡转账65万元。同时,被告人闫正祥指使李寿华(另案处理)开车至广东省揭阳市将其购买的毒品运回苏州。2015年11月3日下午,李寿华在广东省揭阳市接到毒品后驾驶厢式货车返回苏州,次日凌晨2时许,民警在福建省南平市一高速公路服务区将李寿华抓获,并在其驾驶的货车车厢内查获冰毒近40公斤。2015年11月4日7时许,公安机关在吴中区木渎镇一出租房内查获闫正祥放于此处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807.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835.5克。检察机关提请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闫正祥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质证意见,被告人闫正祥当庭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予以否认。检察机关建议延期审理,法庭决定另定日期继续开庭审理

  【法律拓展

  准确认定居间介绍者与毒品交易的哪一方构成共同犯罪,不仅关系到其行为性质的认定,也会影响到其量刑轻重。“武汉会议纪要”区分不同情况,对该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居间介绍买卖毒品必然要在买卖双方之间牵线搭桥,原则上,居间介绍者受哪一方交易主体委托,与哪一方存在犯罪共谋,并有更加积极、密切的联络交易行为,就认定其与哪一方构成共同犯罪。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居间介绍者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受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的,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二、居间介绍者受以吸食毒品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贩毒者的,不能因为其行为客观上促进了贩毒者的贩卖行为而简单认定为贩毒者的共犯,一般仍要认定为购毒者的共犯。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居间介绍者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如果对提出购买要求、出资和实际拥有毒品的购毒者,因其购买的毒品仅供吸食而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受委托帮助其购买仅供吸食的毒品的居间介绍者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则容易造成处罚失衡。

  三、对于同时受贩毒者、购毒者双方委托,为双方联络、促成交易,与双方关系都非常密切的,如被购毒者、贩毒者双方信任,多次受托为双方联络促成交易的,或者此次虽受购毒者委托,但此前多次帮助贩毒者介绍贩卖毒品的,一般认定与贩毒者构成共同犯罪。但为了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如果居间介绍者与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购毒者关系更为紧密,且购毒者对促成毒品交易起到更大作用的,可以认定居间介绍者与该购毒者构成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