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3-09 18:39:57
背一趟“货”能挣万元,中介招来一个人挣3000元,天价招人的背后,竟是“人体藏毒”的邪恶勾当。而在这勾当的背后,还有堪比大片的“黑吃黑”……近日,苏州警方对外通报了这起由公安部督办的贩毒大案,这也是苏州警方破获的首起人体藏毒案。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警方累计缴获人体藏毒约2公斤,十余名嫌疑人也悉数落网。
背一趟“货”能挣万元,这是什么买卖?
作为一名中介,肖某每天的工作就是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有人要打工做兼职找他,有小公司、小店要招人也会找他。一般来说,介绍成一单生意,他会收小几百块钱作为中介费。
去年的一天,一名自称“红姐”的人在网上找到肖某,说要招人“背货”。
之前,类似要人跑腿儿的招工,肖某也遇到过,一天的酬劳也就100多块钱,自己收到的中介费就更少了。不过这次红姐给出的价钱,让他吃了一惊。“帮我招人背货,背一趟给他10000块,你介绍过来一个人,给你3000块。”
肖某也是聪明人,看到这样的价格,估摸着应该不是什么正经行业,否则跑趟腿儿怎么能赚这么多呢。
正在犹豫之间,红姐又说:“你招人来,愿不愿意做都由他,不强迫,只要把那人身份证发我,机票路费都是我来。只有一个要求,就是那人没有前科。”
肖某一想,自己只要介绍人去,至于干不干,与自己无关,只要介绍成一个人,就能拿3000块,这个中介费可不是个小数目。这么一想,肖某就答应了下来。
竟是运毒,人体藏毒到指定地点交货
肖某找到一姓张的男子。他愿意去赚这10000元。红姐在网上帮张某订了去云南的机票。张某就启程了。到了云南,张某才知道,原来红姐找他背的货是毒品麻古,而且是要吞到肚子里人体藏毒。
红姐有一名手下王某,专门负责包装毒品。由于要吞进肚子,包装过程非常复杂。先用小塑料袋装毒品,塑料袋外裹一层复写纸,复写纸外裹一层保鲜膜,保鲜膜外套安全套。层层包装后,就像一粒带壳花生大小。包一个,王某能赚10块钱。
张某把毒品吞下后,一路上不吃不喝,到红姐指定的目的地。一到就开宾馆,在卫生间的地上排泄,把体内的毒品排出体外,再冲刷干净。
第一次带毒后,张某觉得风险太大,而且对身体伤害太大,就不想再做。不过他觉得肖某的生意自己能做,不就找几个人,自己当中介嘛。于是,他和红姐说:“我给你介绍人来做,你给我3000块钱一个。”红姐答应了。张某回到昆山后,和肖某一起,给红姐找人。
“新人”黑吃黑,中介被骗到缅甸囚禁
他们连着介绍了四五次,别人都不愿意干,直到最后一次,出事了。
介绍过去的那个人觉得,红姐干的是见不得人的勾当。既然货那么值钱,干吗不自己出手卖掉,肯定不止10000元。就这样,那人没去红姐指定的地方送货,自己把货黑了。红姐拿那人确实没什么办法,但也没有善罢甘休。于是,红姐在网上找到肖、张二人,只说介绍的那个人很好,为了奖赏,请他们去云南旅游。
肖、张二人信以为真。到了云南,两人直接被红姐手下带到了缅甸,囚禁在深山里。红姐说:“人是你们找的,现在黑了我的货,人不见了,就只能找你们,要么拿5万块出来,就算货的损失,要么就一辈子关在深山里。”这下两人懵圈了,身上没有带这么多钱,只能让家人临时打钱。交了50000元,两人被放回昆山。
回来后,两人决定,洗手不干了。
警方抓获十余名嫌疑人,缴获毒品2公斤
肖、张两人不知道的是,他们联系红姐、在网上找人背货的举动,早已被昆山公安看在眼里。原来,早在去年6月2日,昆山市公安局根据公安部指定,对这起案件立案侦查。警方侦查发现,红姐的货都是从缅甸进来,销往云南、江西、武汉等地。
去年10月2日,侦查人员获悉,“红姐”与下家“艳子”联系当日运毒至武汉事宜,手下没有人带货了,红姐就让专门负责包装毒品的王某带毒品。根据该线索,10月3日凌晨,昆山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在苏州市公安局有关部门及武汉、昆明警方协助下展开抓捕。
据了解,王某当时吞下了80小包麻古,还有两大包则从肛门反塞进体内,一共有3700粒,重达370克。王某照红姐说的,开好宾馆,开始排泄。就在排泄到一半时,警方破门而入,将其抓获。抓获时,尚有30包毒品在体内。同月,警方根据线索将肖、张两人抓获。
“马仔”都被抓了之后,红姐还是不甘心,决定自己带毒。当然,她受不了吞毒那份罪,就把毒品包好后绑在大腿上。去年11月份,她本想从缅甸经云南去武汉,可就在西双版纳机场被民警一举抓获。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苏州警方共计抓获嫌疑人十余名,缴获人体藏毒毒品约2公斤,成功侦破了这起由公安部督办的贩毒大案。
【法律拓展 】
准确认定居间介绍者与毒品交易的哪一方构成共同犯罪,不仅关系到其行为性质的认定,也会影响到其量刑轻重。下文就详细为你介绍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共同犯罪认定。
在贩卖毒品犯罪中,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较为常见,且对促成毒品交易发挥着重要的帮助作用。2008年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对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行为的定性问题作了规定。2015年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武汉会议纪要”)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对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与居中倒卖毒品行为的区分,以及居间介绍行为的共同犯罪认定与处罚等问题作了规定。这两个文件的内容互为补充,较好地规范了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的法律适用。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在执行该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对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者,通常一律认定为贩毒者的共犯,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然而,对于为以吸食毒品为目的的购毒者,居间介绍购买毒品的行为,如果也一律认定为贩毒者的共犯,似乎有违共同犯罪构成理论。“大连会议纪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但该规定仍未明确,居间介绍以吸食毒品为目的的购毒者购买毒品行为的共同犯罪认定及定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