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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最大数量毒品案一审开庭 查获毒品近40公斤

时间:2019-03-09 18:38:38

  2016年11月16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闫正祥贩卖、运输毒品一案,该案是苏州地区迄今为止涉案毒品数量最大的一宗毒品犯罪案件。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正祥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下旬,被告人闫正祥与其上家广东“老大”联系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进行贩卖。2015年10月27日至11月4日,被告人闫正祥先后向广东“老大”银行卡转账人民币65万元。同时被告人闫正祥指使李寿华(另案处理)开车至广东省揭阳市将其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运回苏州。2015年11月3日下午李寿华在广东省揭阳市接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驾驶厢式货车返回苏州,次日凌晨2时许,民警在福建省南平市一高速公路服务区将李寿华抓获,并在其驾驶的货车车厢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近40公斤。2015年11月4日7时许,公安机关在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一出租房内查获闫正祥放于此处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807.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835.5克。检察机关提请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闫正祥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质证意见,被告人闫正祥当庭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予以否认。鉴于本案出现新的情况,检察机关建议延期审理,法庭决定另定日期继续开庭审理

  【法律拓展

  区分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与居中倒卖毒品行为,不但关系到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也影响到对被告人犯罪地位的恰当区分。

    具体来看,这两类行为的区别主要在于:

  第一,在毒品交易中的地位作用不同。居间介绍者不是毒品交易的一方主体,在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对促成毒品交易起帮助作用。居中倒卖者虽然处于毒品交易链条的中间环节,但在每一个具体的交易环节中都是毒品交易的一方主体,在上一交易环节其扮演下家的角色,在下一交易环节其又扮演上家角色,对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决定作用。

  第二,是否成立共同犯罪不同。居间介绍者对毒品交易主体的买卖毒品行为起帮助作用,在处理上往往认定为交易一方的共犯。居中倒卖者与前后环节的毒品交易主体不是共犯关系,而是上下家关系,对于上家而言是下家,对于下家而言是上家。

  第三,有无获利及获利方式不同。居间介绍者不以牟利为要件,获得的报酬也不是通过“吃差价”来实现,而是来自交易一方或者双方支付的酬劳。居中倒卖者必然要从毒品交易中获利,而且是通过低价买进、高价卖出“吃差价”来实现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