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毒品律师logo

长沙毒品犯罪律师网
马律师咨询电话:15074834939

首席律师

苏州海关查获毒品走私案数量增长明显

时间:2019-03-09 18:42:27

  去年,苏州海关根据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和禁毒办“融冰”缉毒专项行动要求,开展打击毒品走私“启航”专项行动,累计查获大麻4起1.416千克、咖啡因1起0.26千克,案件数累计同比增长25%,查获“蓝精灵”、羟考酮、三唑仑等各类列入毒品管制的精神麻醉药品25起,其中缉私部门涉毒刑事案件已立案12起,同比增长200%。

  去年9月,苏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在进境邮件中查获违规邮递的国家二类管制药品氟硝西泮、地西泮入境案件3起,查获氟硝西泮药片200颗、地西泮药片100颗。其中氟硝西泮为新列管的精神类药品,该新型毒品俗称“蓝精灵”,是治疗失眠的处方药,若滥用可产生强烈致幻效果,为区别于海洛因等第一代毒品及冰毒等第二代合成毒品的第三代毒品,其危害是一代毒品的1000倍。而目前,新型毒品的走私呈愈发严重的态势。

  苏州海关提醒,切勿跨境邮寄管制药品,如果伪报瞒报且邮寄情节严重的,涉嫌走私犯罪,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法律拓展

  毒品罪从重处罚的情形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这里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其中的利用,是指利用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的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由于被利用者是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因此,利用者属于间接正犯,他与被利用者不构成共犯,而是独立地承担刑事责任。其中的教唆,是指教唆达到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根据刑法理论,对间接正犯与直接正犯一样处罚,而不从重处罚。但刑法考虑到上述犯罪的危害特别严重,规定从重处罚。对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刑法第29 条已经规定了应当从重处罚,而刑法第347条又特别规定了对上述情况从重处罚。这不意味着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具有两个从重处罚的情节。即上述规定只是对刑法第29条的重申,而不是说在刑法第29条从重处罚的基础上再根据该规定从重处罚。因为利用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犯罪与教唆达到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相比,前者的危害大于后者,但如果认为教唆达到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有两个从重处罚的情节,则利用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犯罪只具有一个从重处罚的情节,这就导致刑罚不均衡。

  (2)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从重处罚。这是关于再犯从重处罚的规定。不论前罪何时受处罚,不论判处何种刑罚,不论处刑轻重,对新罪一律从重处罚。这也是鉴于毒品犯罪的特殊危害所作的特殊规定。

  需要研究的问题是:对其中符合累犯条件的,是仅适用刑法总则关于累犯的规定,还是仅适用本规定,抑或同时适用累犯规定与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4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关于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适用法律和量刑的问题。对依法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今后一律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再犯条款从重处罚,不再援引刑法关于累犯的条款。”但这一观点存在疑问。本来,刑法第356条是鉴于毒品犯罪的严重性才做出再犯规定的,如果对符合累犯条件的也仅适用该再犯规定,则意味着对符合累犯条件的毒品犯罪人可以适用缓刑、假释,而其他犯罪的累犯则不得适用缓刑与假释,这显然有失公允。因此,应当认为,对于符合累犯条件的,必须适用总则关于累犯的条款,而不再适用刑法第356条。易言之,刑法第356条应仅适用于不符合累犯条件的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