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毒品律师logo

长沙毒品犯罪律师网
马律师咨询电话:15074834939

首席律师

2018湖南高院公布5起涉毒典型案例

时间:2019-06-11 00:04:39

2018湖南高院发布5起毒品案件
典型案例
 
6月26日,湖南高院召开全省法院依法打击毒品犯罪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湖南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邬文生通报了湖南省法院系统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的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全省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5470,同比略有增长;判决毒品犯罪分子6113,与上年度同时期基本持平。其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53件617人,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299人。
邬文生介绍,2017年以来,全省法院重拳出击,严惩毒品犯罪,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厉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以及因吸毒引发的暴力犯罪。狠抓案件质量,一方面严把证据关,另一方面准确把握死刑政策,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定期由院领导带队分赴各市州就毒品案件办案质量进行讲评,进一步强化业务指导,研究改进提高案件办理质量的途径。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履行禁毒工作成员单位责任,对禁毒工作联系点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促进形成工作合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审判、组织旁听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教育警示群众尤其是青少年,增强拒毒、防毒意识。
邬文生还介绍了全省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审判案件中5起涉毒案件及其典型意义。
典型案例
案例1:被告人岩养、吕宝明、徐满祥、吕林学等21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基本情况:被告人岩养,曾用名岩远,男,傣族,1965年1月6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人吕宝明,男,汉族,1971年3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徐满祥,男,汉族,1975年10月27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吕林学,男,汉族,1981年12月16日出生,高中文化,农民。
2013年2月中旬,吕宝明经杨鑫介绍,向杨海波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杨海波与其岳父岩养联系后,与吕宝明商定价格为每条(6000粒)5.4万元。其后,吕宝明与徐满祥、吕林学共谋筹集资金贩毒牟利,并由吕宝明负责联系毒品货源,徐满祥负责运输,吕林学负责销售。吕林学还邀约吕林哲、蒋再新、黎刚等人参与贩毒,共筹集毒资1116万元交给吕宝明,并指使吕林哲、蒋再新等人到湖北省武汉市租赁房屋、购买车辆,为藏匿、贩卖毒品做准备。徐满祥也邀约吴春华等人参与贩毒,共筹集毒资920万元,并安排吴春华负责运输毒资去云南省,从云南省运输毒品回湖南省。
2013年3月5日,徐满祥将前述毒资及吕宝明的235万元毒资共计2271万元交给吴春华,吴即与邱志彬、丘伟艳驾驶事先购买的牌号为桂C21207的货车前往云南省勐海县。当日,杨鑫受吕宝明指使抵达勐海县与杨海波联系购毒,杨海波告知杨鑫甲基苯丙胺片剂每条有0.6万元差价,由其二人平分,杨鑫同意。同月7日,吴春华、邱志彬、丘伟艳驾车到达勐海县,杨鑫将运来的毒资送至勐海县勐混镇曼蚌村岩养家。次日,岩养伙同他人从中缅边境购得甲基苯丙胺片剂395条。同月9日,杨海波、杨鑫将毒品混装在运输香蕉的桂C21207货车内,由邱志彬、丘伟艳驾驶返回湖南省。次日2时许,邱志彬、丘伟艳驾车行至勐海县星海查缉点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20箱,净重222.35千克。
另查明,2012年12月,吕林学与吕林哲、蒋再新、黎刚等人共谋贩卖毒品牟利,并筹集了400余万元购毒资金。后吕林学在广东省东莞市将上述资金交给郭小军转交给“阿明”(在逃),由郭小军、“阿明”安排人员到云南省购买毒品后运回湖南省长沙市,吕林学支付给郭小军酬劳10万元。吕林学又安排黎刚等人将其中30条甲基苯丙胺片剂(约16.89千克)运至湖北省武汉市贩卖,得款414万元按出资比例分配。
裁判结果:本案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并依法核准。
法院认为,吕林学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230余千克,岩养、吕宝明、徐满祥、杨鑫贩卖、运输毒品220余千克,毒品犯罪数量特别巨大。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吕宝明提起犯意、出资参与并联络毒品上线;徐满祥参与预谋、出资,负责毒资和毒品运输;吕林学参与预谋、出资,负责毒品销售,起主要作用,均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徐满祥在二审宣判后检举在逃人员藏匿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但因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岩养、吕宝明、徐满祥、吕林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海波、杨鑫、吴春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黎刚、蒋再新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吕林哲、蒋喜华、卢光平、毛旭雄、蒋久江、吕佑军、付万兵、玉应叫、郭小军、付新兵、邱志彬、丘伟艳等人均被分别判处一年十个月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被告人岩养、吕宝明、徐满祥、吕林学于2018年5月11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岩养、吕宝明、徐满祥、吕林学等人是典型的毒枭、职业毒贩,是人民法院重点打击、从严打击的对象。该犯罪团伙多次跨省贩卖、运输毒品,涉毒数量及涉毒资金数额特别巨大,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社会影响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岩养、吕宝明、徐满祥、吕林学判处并执行死刑,对其他被告人判处罚当其罪的刑罚,有效地震慑了犯罪分子。打掉一个大型贩毒团伙,即斩断了一条罪恶链条,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案例2李逢利容留他人吸毒案
——在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容留未成年人吸毒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逢利,男,苗族,1991年10月23日出生,农民。2009年3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7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8月1日刑满释放。
2017年12月7日晚上,被告人李逢利与曾某(2002年2月出生)、赖显辉、李俊从靖州县开车来到绥宁县城的“苗家传说酒店”, 李逢利在该酒店8512房间登记入住。第二天下午,李逢利以140元钱向刘凯购买了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随后李逢利与刘凯、曾某、赖显辉等人返回到“苗家传说酒店” 8512房间,李逢利用矿泉水瓶子制作了吸毒工具,李逢利与刘凯、曾某、赖显辉等人在该房内共同吸食了这包“冰毒”。另查明,李逢利还于2017年11月底的一天,在绥宁县长铺镇“建华宾馆”402房,容留赖显辉、李俊、曾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裁判结果:本案由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逢利两次出资购买毒品,在宾馆房间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吸毒人员中还包括一名未成年人,李逢利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李逢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逢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逢利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数量倍增,容留吸毒的地点通常为宾馆、租房或被告人自己家里,犯罪地点隐蔽,查处难度较大。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中,又以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危害最大,本案涉及的一名吸毒者曾某不满16周岁,先后2次参与李逢利组织的吸毒违法犯罪活动,令人惋惜。未成年人缺乏自制力及判断力,没有资金来源及吸毒场所,因此很容易被他人诱惑吸食毒品,从而被他人利用走上毒品犯罪道路。要遏制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必须从源头打击引诱、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犯罪行为,家庭、学校、社区需要通力合作,建立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预防未成年人吸毒及涉毒犯罪。
 
案例3何坚故意伤害案
--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
基本案情:被告人何坚,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供销社职工。
被告人何坚在湖南省平江县供销社日杂公司工作。2016年4月,何坚开始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6年8月25日中午,何坚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并于当天下午17时许,前往平江县殡仪馆二号厅吊唁一位过世的同事,此时同为供销社职工的被害人唐概荣在殡仪馆二号厅帮忙料理后事。何坚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认为唐概荣看不起他,便走到唐概荣的后方,从背包内抽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着唐概荣的肩背部位置捅了一刀,致唐概荣失血性休克死亡。何坚随即走出殡仪馆二号厅骑摩托车逃走。2016年8月25日21时,何坚被公安民警抓获。
裁判结果:本案由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坚因吸食毒品产生幻觉,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何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何坚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无端伤害他人,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何坚的人身危险性大,社会影响恶劣,主观恶性深,依法应予严惩。鉴于何坚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依法酌情对何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何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何坚本来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因为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竟然在同事的葬礼上,残忍杀害自己的另一名同事,让人可悲、可叹。本案再一次印证了,吸食毒品会让人丧失理性,泯灭人性。近年来因吸毒引发的暴力性犯罪时有发生,而受害人通常都是被告人身边熟悉的人甚至至亲的人,“吸毒害人害己”、“吸毒毁全家”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必须引起人们的反思。
 
案例4张伟健走私、运输毒品案
--网络联系“兼职”,为获高价报酬而走私、运输毒品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伟健,男,满族,1992年3月30日出生,无业。
2017年1月,被告人张伟健通过QQ聊天软件在名为“北京兼职”的QQ群里发现一条兼职信息,称去云南省七天可获人民币10 000元,张伟健拨打该信息上的联系电话询问,获知是去云南省运输毒品。张伟健为获取高额报酬同意前往云南,并按指示通过QQ软件向对方发送自己的身份信息和照片,不久一个名称为“发财”的微信账户添加张伟健,二人通过微信软件商议相关事宜。2017年1月8日5时许,张伟健按指示在北京市首都国际机场与“发财”见面。“发财”为张伟健购买了一张前往云南省昆明市的机票,向张伟健支付路费人民币800元,并承诺事成后支付人民币10 000元至20 000元的报酬。当日中午,张伟健到达云南省昆明市,按指示乘坐客车前往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次日到达后又按指示乘坐摩托车越境至缅甸某小镇。到缅甸后一个自称“黑哥”的男子主动联系张伟健并安排食宿。2017年1月13日,“黑哥”将一个藏有毒品的深灰色双肩背包和人民币3 000元交给张伟健,同时告知在张伟健手机中储存了一个电话号码,备注名为“舅舅”,要张伟健回到境内后听从“舅舅”的指示。张伟健搭乘摩托车离开缅甸回到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然后联系“舅舅”并按指示依次前往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云南省云县、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南省昆明市、云南省罗平县、贵州省贵阳市。2017年1月15日20时许,张伟健按指示在贵州省贵阳市搭乘贵A78208长途客运车前往湖南省邵阳市。2017年1月16日0时30分许,贵A78208长途客运车途经沪昆高速公路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省级收费站时遇到公安人员稽查,张伟健被当场抓获,其随身携带的双肩背包夹层内被查出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3包,净重836.9克。
裁判结果:本案由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终结,宣判后张伟健未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伟健为牟取高额报酬,携带毒品从缅甸非法入境并经云南省、贵州省至湖南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量大。张伟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对张伟健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张伟健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现在网络上的“兼职”信息来源杂,求职陷阱多。在网上找工作必须提高警惕,不要贪图不合理的高回报,被不法分子利用。本案被告人张伟健就是抵挡不住高额回报的诱惑,以身试法,明知是毒品依然走私、运输,将毒品输入我国,危害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及公民身心健康,其行为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受到了法律严惩,令人感到惋惜。
 
案例5张延艳贩卖毒品、诈骗案
——为筹集资金吸食毒品而骗婚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延艳,女,汉族,1982年4月20日出生,无业,曾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
贩卖毒品罪事实:2015年9月,张延艳在湖南省溆浦县美沙酮门诊结识了溆浦籍贩毒人员舒高峰,舒高峰答应为张延艳提供毒品。2016年2月,张延艳在安徽省马鞍山市经吸毒人员“唐俊”(外号“宝子”)介绍认识了涉毒人员计春,计春要张延艳为自己购买毒品,并承诺付给张延艳好处费。2016年2月至3月,张延艳先后将从舒高峰处购进的甲基苯丙胺共计2387.9克,分别以携带、快递等方式运输至安徽省马鞍山市贩卖给计春。2016年4月3日,张延艳被公安民警抓获。
诈骗罪事实:2015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延艳伙同尹银香、潘启平、曾桂秀(另案处理)等人以婚姻介绍为名,骗取向某、熊某财物共计2668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5月份的一天,张延艳与尹银香、潘启平合谋后,由张延艳假扮相亲女子,尹银香、潘启平分别扮媒人,在怀化市火车站附近介绍张延艳与辰溪籍男子向某相亲。为进一步骗取向某的信任,张延艳与尹银香、潘启平还将向某等人带至假扮张延艳母亲的曾桂秀家中见面。在此过程中,张延艳与尹银香、潘启平以收取媒人介绍费、彩礼等名义,骗取向某现金13880元。数天后,张延艳借故离开向某。
2、 2015年6月,张延艳经介绍与安徽省当涂籍男子夏某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2015年9月份的一天,张延艳为吸毒筹集资金回到怀化与尹银香、潘启平合谋后,由张延艳假扮相亲女子,由尹银香假扮被告人张延艳的表姨妈、潘启平假扮被告人张延艳的表姨父,在怀化市火车站附近与溆浦籍男子熊某相亲,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张延艳与尹银香、潘启平以同意结婚为幌子,以媒人介绍费、红包等名目骗取熊某现金12800元。2015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延艳借故离开熊某。
裁判结果:本案由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张延艳未上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延艳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387.9克(其中现场查获数量为387.9克),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婚姻介绍为幌子,伙同他人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6 6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在诈骗的共同犯罪中,张延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延艳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张延艳伙同他人骗取的被害人的一切财物,依法应当予以退赔。据此,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张延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责令被告人张延艳与同案人尹银香、潘启平、曾桂秀共同退赔被害人向某人民币一万三千八百八十元;与同案人尹银香、潘启平共同退赔被害人熊某人民币一万二千八百元。
典型意义:戒毒是一个非常艰难、漫长的过程,本案被告人张延艳吸毒成瘾后,虽经过美沙酮替代治疗,但仍然没有戒除毒瘾。张延艳不思悔改,不仅走上“以贩养吸”的道路,还伙同他人以婚姻为诱饵实施诈骗行为,这充分说明,吸毒成瘾者为了筹集毒资,可以无所不用其极。近年来,因吸毒引发的盗窃、诈骗等侵犯公民财产犯罪屡见不鲜,广大人民群众应当提高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