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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买家被判刑 卖家还想逍遥法外?检察官依法追诉毒犯

时间:2019-03-09 18:51:30

  办理毒品案件时,发现毒品买家被移送审查起诉,卖家却依然逍遥法外,检察官抓住疑点深入调查,成功追诉两名漏犯。近日,由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检察院补充侦查并追诉的易雄贩卖毒品案,经武汉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至此,这起四年之久的贩卖毒品案落下帷幕。

  2015年3月,武汉市硚口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在审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嫌疑人王长春所持的200多克冰毒是从一个名叫易雄的人手中购得。在案发现场,公安机关抓获了易雄的司机刘杨,但未对刘杨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亦未对易雄采取进一步侦查行动。

  据刘杨口供,案发当日,其按老板易雄要求,开车来接王长春,毒品是易雄让其交给王长春的。全面分析证据后,办案检察官认为,易雄和刘杨存在贩毒重大嫌疑。鉴于此,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对王长春手机通话记录及短信内容进行固定,并第一时间发出建议函,要求公安机关追捕刘杨、易雄。

  然而,易雄、刘杨迟迟不能到案。办案检察官决定将王长春先行起诉,同步督促公安机关对易雄、刘杨进行上网追逃。

  在王长春案庭审阶段,办案检察官得知易雄因涉嫌诈骗罪被关押于另一辖区看守所,他们立刻前往,对易雄进行讯问。然而,易雄对其贩卖毒品的事实全盘否认。

  如果易雄拒不认罪,在“零口供”的情况下,证据是否能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检察官马上调整工作思路,决定以刘杨作为突破重点,对其供述进行固定后,再攻克易雄。于是,办案检察官再次前往王长春服刑的监狱,先对其进行询问,尽可能全面清晰地掌握案发时的各种细节。然后再次对刘杨进行讯问。

  “我真的不知道易雄在做毒品买卖。案发当日,他只是让我开车来接王长春,车是易雄给的,毒品是王长春自己从扶手箱里拿走的。”刘杨到案后,承认了王长春的毒品来源,却否认自己参与贩毒。

  “你说不清楚易雄在贩毒,为什么在公安机关抓获你的第一时间,你承认受易雄指使交付毒品?”“你不清楚毒品的事,为什么王长春给你发的手机短信中,提到之前拿到的货有问题,要求更换?”……在检察官一连串提问和大量证据面前,刘杨的心理防线被击破。

  检察官趁热打铁,重点对刘杨是否明知王长春与易雄有毒品交易、与王长春之间的通话及短信往来情况、交付毒品时是否明知是毒品等内容进行了固定,使刘杨与王长春的供述在定罪的关键事实上能够相互印证,进一步夯实了证据,完善了证据链。

  2016年12月,硚口区法院开庭审理刘杨涉嫌贩毒一案。法院认定,刘杨系贩卖毒品的从犯,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万元。刘杨伙同易雄贩卖毒品的事实得到了认定,为追诉易雄奠定了基础。

  判决生效后,检察官得知易雄已因犯诈骗罪在监狱服刑,随即再次向公安机关发出建议,要求将易雄移送审查起诉,并从监狱押解至看守所。2017年12月14日,易雄被羁押至看守所。尽管在讯问中易雄依然坚持“零口供”,但检察官坚信完整的证据链能锁定其罪行。

  2018年6月,硚口区法院开庭审理易雄涉嫌贩卖毒品案,认定检方指控,判处易雄有期徒刑十五年,合并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易雄上诉,近日,武汉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律拓展

  吸毒行政拘留期限

  1、对于吸毒的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对吸毒成瘾者需要实施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决定书应当于戒毒人员入所前交给本人。且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戒毒人员家属、单位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3、强制戒毒期限为三个月至六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可以延长强制,但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一年。

  4、如果只是自己吸毒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有贩毒、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则要承担刑事责任。